(2016)浙0110执7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松明、莫国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松明,莫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7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松明,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莫国富,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浙0110执74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莫国富持有的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8588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127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莫国富持有的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85880元及孳息、配股等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