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华宇机电设备经营部与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华宇机电设备经营部,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65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华宇机电设备经营部被执行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华宇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4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江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庄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