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瑞赞与吴宇航、黄似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赞,吴宇航,黄似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陈瑞赞,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委托代理人王元远,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建辉,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宇航,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似冰,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陈瑞赞与被告吴宇航、黄似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赞的委托代理人王元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宇航、黄似冰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陈瑞赞诉称:2014年10月4日,被告吴宇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逾期后,被告只偿还至2015年6月3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请求:一、判决二被告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万元。被告吴宇航、黄似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被告吴宇航与原告陈瑞赞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吴宇航因投资仙游xx娱乐会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即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月利率为2.5%;被告吴宇航自愿以其在仙游xx娱乐会所百分三十的股权及派生的权益质押给原告;被告吴宇航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仙游县xx区xx路xx公园x号小区x号楼单元x的别墅抵押给原告;若双方发生纠纷,违约方应承担诉讼费并赔偿对方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汇款给被告吴宇航人民币200万元。借款逾期后,因被告吴宇航只偿还该借款至2015年6月3日止的利息,原告陈瑞赞遂于2015年8月2日提起诉讼。原告亦因此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万元。另查明:被告黄似冰系被告吴宇航之妻,本案债务系在被告黄似冰与被告吴宇航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瑞赞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银行汇款凭证、户籍信息、律师代理费发票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吴宇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汇款凭证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吴宇航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宇航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吴宇航依约赔偿其为维权而付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万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本案债务系在被告黄似冰与被告吴宇航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似冰应与被告吴宇航共同偿还。被告吴宇航、黄似冰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均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宇航、黄似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瑞赞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宇航、黄似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瑞赞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被告吴宇航、黄似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国珍审 判 员 陈 妍人民陪审员 林进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英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