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与王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东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