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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与王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东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