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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769号原告许某,被告邵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志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