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黑龙XX本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黑龙XX本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15号原告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35号。法定代表人毕恩清,男,董事长。被告黑龙XX本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集贤镇西升平煤矿。法定代表人房树巍,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XX本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