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刚与华增悦、淮安市沪苏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华某某,淮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79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睿子,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某。被告淮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华某某,职务不详。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华某某、淮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华某某、淮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32元,本院减半收取29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新红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