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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67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655号蚌埠。法定代表人:胡俊杰,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3民终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账户尚有执行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我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款3913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