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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寿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寿县华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寿县华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寿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温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寿县华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元月25日向被执行人寿县华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寿县华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作物价款2064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774.79元以及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65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执行费3540元。但被执行人寿县华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止2016年2月14日迟延履行金为3613元。以上合计243645.7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寿县华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营业部有存款230000元,并已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寿县华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营业部存款230000元的冻结(账号20000257791210300000018);二、划拨被执行人寿县华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营业部存款243645.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成审判员  吴 环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