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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梁与毛蔡、孙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梁,毛蔡,孙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夏梁。委托代理人瞿晓东、陈孝洋,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蔡。被告孙倩。委托代理人徐志,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夏梁与被告毛蔡、孙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先由审判员李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梁及其委托代理人瞿晓东,被告孙倩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部分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夏梁诉称,被告毛蔡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约定2013年12月16日偿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到期后,被告毛蔡未能归还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毛蔡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2月16日归还。2、两被告的夫妻关系证明,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倩有偿还义务。3、转账凭证,证明2013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卡卡转账的形式给付毛蔡60000元,其余5000元通过现金给付。被告毛蔡未应诉。被告孙倩辩称,原告所主张的借贷关系,被告孙倩不清楚。被告毛蔡没有因为家庭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孙倩承担偿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孙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孙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1、对借条的真实性不发表质证意见。从内容看,借期只有三天,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不合法的嫌疑,应当由原告对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借条中写明“用途为资金周转”,而非用于家庭生活所需,该借款如果成立也应与孙倩无关。2、对夫妻关系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毛蔡与孙倩关系不和,目前孙倩也不清楚毛蔡下落何方。3、转账的金额与借条上的金额不一致,对于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综合分析、审查判断,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毛蔡与被告孙倩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13日,被告毛蔡向原告借款65000元,约定2013年12月16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未能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逾期还款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毛蔡向原告借款65000元,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毛蔡偿还借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除应履行还款义务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2013年12月17日起按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毛蔡向原告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孙倩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毛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案涉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倩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倩辩称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法定免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的事由,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蔡、孙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夏梁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17日以本金65000元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毛蔡、孙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钱徐宁审 判 员  李 正代理审判员  成雅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