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炳文申请执行姚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炳文,姚安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唐炳文,个体工商户,住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姚安县教育局。本院在执行唐炳文申请执行姚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姚安县教育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姚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于2015年12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1925000元给申请人唐炳文的给付义务。现上述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唐炳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