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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红与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52号原告杨红,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31-1#。法定代表人代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与被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红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红承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依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