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庄建聪与赖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聪,赖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307号原告庄建聪,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赖志强,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庄建聪与被告赖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建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庄建聪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