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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梅诉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张红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梅,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张红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孙红梅。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付卫广。被告张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梅诉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张红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梅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梅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张红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梅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张红霞的起诉。本诉诉讼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5元由原告孙红梅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