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梅诉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张红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梅,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张红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孙红梅。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付卫广。被告张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梅诉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张红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梅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梅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张红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梅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付卫广、张红霞的起诉。本诉诉讼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5元由原告孙红梅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