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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6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吴啟明与李文泉、陕西中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啟明,李文泉,陕西中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91号原告吴啟明,男,农民。被告李文泉,男,农民。被告陕西中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啟明与被告李文泉、陕西中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吴啟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啟明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啟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啟明承担。审 判 长  刘丹宏代理审判员  徐海珊人民陪审员  高华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