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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淑安与戴中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淑安,戴中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叶淑安。委托代理人胥晓蔚,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中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淑安诉被告戴中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淑安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淑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淑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原告叶淑安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