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淑安与戴中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淑安,戴中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叶淑安。委托代理人胥晓蔚,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中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淑安诉被告戴中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淑安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淑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淑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原告叶淑安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