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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贤聪与龚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聪,龚晓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40号原告李贤聪,男,汉族。被告龚晓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聪与被告龚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蒙威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亭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