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何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任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3民初294号原告何某某,男。原告赵某某,女。二原告共同代理人郭永民,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原告赵某某、何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军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永民、被告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何某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8日,原告赵某某、何某某在云棋路碰到被告任某某,双方约定原告夫妻给被告工地干活,每天一人一百元整,具体在工地负责供砖、上料等,原告工作从2014年7月7日到2014年9月29日,中途被告给付两原告工钱共计9000元,2014年11月份,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下欠两原告6060元,2015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工钱时,被告为两原告出示欠条一份,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6060元。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工地干活的确属实,但现在工地拖欠工程款,所以一直拖欠两原告工钱不能支付。且两原告所干活存在质量问题,也是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给付的原因。原告提出的诉请6060元也不属实,经被告核对实际数额应为55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原告赵某某、何某某夫妻在云棋路找工作,与被告协商为被告工地工作,每人每天一百元,主要负责搬砖、上料、和灰。2014年7月7日两原告进入工地至2014年9月29日结束,期间被告支付二原告工资9000元,下剩6060元未给付,2015年3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某某工资2014.11.5(给李文伟盖房)陆仟零陆拾元整(6060元)欠款人:任某某。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给付,故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二原告工资60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2016年1月19日本院与被告谈话笔录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二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提供劳务,并且对报酬进行约定,原告实际工作后被告对下欠二原告工资6060元出具欠条,故双方之间劳务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支付拖欠工资,原告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何某某劳务费6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军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瑞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