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唐建林与王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林,王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唐建林。被告王智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林诉被告王智杰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唐建林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建林负担。审 判 长 厉昱中审 判 员 范 君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