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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宋建修与李占术、师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修,李占术,师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43号原告宋建修,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占术,男,成年人,汉族。被告师建峰,男,成年人,汉族。原告宋建修因与被告李占术、师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宋建修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2月14日宋建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建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建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宋建修承担。审判员  于相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