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宋建修与李占术、师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修,李占术,师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43号原告宋建修,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占术,男,成年人,汉族。被告师建峰,男,成年人,汉族。原告宋建修因与被告李占术、师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宋建修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2月14日宋建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建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建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宋建修承担。审判员 于相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