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盈悦纸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雅思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盈悦纸品有限公司,江门市雅思都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89-3号原告:江门市盈悦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前进三村龙眼基地巷尾12、13号地厂房(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全。被告:江门市雅思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23号地地段。法定代表人:PETERSTROJ。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盈悦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雅思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盈悦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0元,撤诉减半收取179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共3210元,由原告江门市盈悦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佩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树强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