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梦怡与被执行人贾文辉 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梦怡,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贾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吴梦怡,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贾文辉。被执行人贾文辉,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精诚执证字第0000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