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81号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成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