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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凌某某、庄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某某,庄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某,女,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沈泉林,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周群,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凌某某、上诉人庄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庄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本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凌某某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原审起诉。被上诉人吕某某不同意上诉人凌某某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凌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凌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因被上诉人吕某某不同意,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上诉人凌某某负担,本院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王江峰审判员  李迎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