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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鹏与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商初字第998号原告吴鹏。委托代理人吴顺林。被告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赵世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鹏与被告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至7月底,原告在被告工地上为其运输渣土。2015年2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款142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未能给付该运输费,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运输费14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被告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7月,原告在被告工地上为其运输渣土。2015年2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款142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及清单各一份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输渣土,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运输费1420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及时偿付欠款,其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输费142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鹏运输费14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516元,由被告句容市世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房道生审 判 员  杨惠玲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安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