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久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久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润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帆。委托代理人雷霆,北��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久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唐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育云,董事长。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久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町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诗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久町��司与法诗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久町公司承租位于本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066号1号楼3层302室的房屋。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租赁期间,久町公司应对下述原因直接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所遭受的损伤、损害或者损失负相应责任:(1)因该租赁物业内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火灾、浓烟、燃气泄露或者水淹;……。租赁期内,久町公司在承租区域摆放电脑、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及羽绒服等产品从事服装经营业务。2015年3月3日,法诗图公司向久町公司发出告知函一份,内容为“因贵司在2号楼309室办公属于临时借用,正式借用时间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考虑到贵司的一些特殊情况,我司已尽量配合工作由原来的借用时间1个月改为1个半月时间,并且在这段时间内不收取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原审中,久町公司自认在使用原租赁房屋302室的同时,使用法诗图公司提供���2号楼309室,并在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免予缴纳房租、物业费。2015年5月18日,双方协议终止关于309室的房屋租赁关系。内容为,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临时租赁协议,租赁期间为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月租金为8,140元(本文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月物业费为1,116元。现因久町公司原因提出将于2015年5月20日搬离,即原房屋租赁协议终止,久町公司应向法诗图公司缴纳10,799元。签订上述协议后,久町公司于5月20日之前搬离了309室并支付租金、物业费10,799元。目前久町公司对于302室房屋仍处于租赁期限内,租赁费未最终结算。2015年1月30日11时52分,中铁公司位于本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066号1号楼308室的项目部发生火灾,并致使久町公司承租的302室内顶棚、墙面及商品受到部分烟熏和水渍影响。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接报警后,到场勘察情况,并于2015年2月9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该起火灾起火部位在青浦区崧泽大道6066号1号楼308室西南角办公区域偏西侧位置,起火原因排除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种及使用明火不慎引发火种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1、环境勘验:……除该办公楼西北角处过火和顶部中央空调受烟热熏烤变形以外,没有其他部位过火或者受火灾直接影响。2、整体燃烧情况:该办公室西北角办公桌椅过火燃烧并完全烧毁。多台电脑、打印机、图纸、办公桌椅等烧毁烧损,空调、墙面及顶棚受烟熏严重,302室内顶棚、墙面及商品受到部分烟熏和水渍影响。初步勘验:起火建筑燃烧痕迹,起火办公室东侧南北两端半封闭办公室未过火,西侧南段敞开式办公区域未过火。办公室顶部烟热熏烤痕迹明显,天花板下各房间内不同程度有烟热痕迹。经现场勘验,发现过火区域内办公桌敷设有电器线路,未发现电气线路短路痕迹。未发现放火痕迹。原审另查明,2014年12月,中铁公司(乙方)与法诗图公司(甲方)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由中铁公司项目经营部承租青浦区崧泽大道6066号1号楼308室房屋作为办公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补充条款中约定,乙方可为使用该租赁物业而购买相关的公众责任险,如乙方因火灾等公安事故造成物业及周边租户损失须负相关赔偿责任。乙方应对下述乙方原因直接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所遭受的损伤、损害或者损失负相应责任:(1)因该租赁物业内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火灾、浓烟、燃气泄露或者水淹;……。久町公司认为其经济损失与中铁公司有直接因果关系,出租方法诗图公司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久町公司诉请判令:1、中铁公司赔偿久町公司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924,750元(其中租金损失暂时计算3个月,实际计算至恢复原状时止);2、法诗图公司对中铁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期间,应久町公司申请,原审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火灾中的受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单位于2015年5月出具评估鉴定报告,评估结果为,在基准日2015年4月27日,委估资产因火灾损失的评估咨询价值为269,970元。其中,各项内容评估价值分别为:不同型号规格羽绒服共195,620元,辅料为13,490元,衬衫为22,330元,租金损失为29,830元,墙面清理及粉刷7,200元,地毯玻璃隔墙及室内清洁1,500元。久町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2万元。久町公司、中铁公司、法诗图公司对评估结果均持异议。久町公司提出异议认为:1、评估机构对羽绒服的损失认定为平均每件70元左右,衬衫平均每件30元左右,据久町公司咨询洗衣市场价格得知,评估价格过低,未达到洗衣费的平均价格。且久町公司受损衣物为经销用,衣物自身存在折损,再次出售困难,故认为评估方法不符合事实情况;2、对清点的羽绒服数量不予认可,评估报告中羽绒服有2,600件左右,但还有35个箱子没有清点,评估公司认为在箱子内未受烟熏影响故不需要评估,与客观事实不符;3、对租金损失计算时间不予认可,到目前为止久町公司仍租用房屋,故租金损失应计算至实际恢复之日止;4、久町公司的衣服为成套出售,放在箱子内外的衣物尺码可能不一致,造成销售产品不符合客户要求,无法成套销售的情况也应作为损失。中铁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羽绒服数量与事实不符,中铁公司未参与现场清点,评估距离火灾事故当时3个月之久,无法反映当时的受损情况,评估未依据照片,缺乏可靠性。法诗图公司另行免费提供了场地给久町公司经营,故租赁损失不应承担,墙面清理及粉刷、地毯玻璃隔墙及室内清洁费用超出评估范围。法诗图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免费提供了久町公司3个月租赁期限,所以即便有租金损失也应该由法诗图公司取得。原审中,评估单位人员未到庭,但庭审过程中答复原审法院称,受损衣物分上下两层部分,下层受到烟熏、水渍影响,故评估时根据重新清洗的干洗费用和贬损率(20%-30%之间)酌定受损金额,上层衣物主要为贬损率(15%左右),租金损失系从火灾当天计算到评估基准日,箱子内衣物未产生损失,电脑及内墙无损失。墙面清理、粉刷、地毯玻璃隔墙、室内清洁费用系恢复正常经营的装修损失。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评估鉴定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出具,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其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认定久町公司火灾受损的参考依据。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久町公司在办公经营区域内的办公物品、经营商品被烧损,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对引发火灾及造成烟熏、水渍影响负有过错的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认定可知,火灾的具体起火原因虽不明确,而火灾的发生确系从中铁公司办公区域产生,且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故中铁公司作为火灾起火部位房屋的实际使用方,对于火灾事故负有直接的主要责任;法诗图公司系火灾发生地所在楼层的出租方,对于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有维护��管理义务,因此,其对于此次火灾的引发所造成的损失存在管理疏忽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中铁公司、法诗图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并不存在共同故意和过失,各方的侵权行为亦非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因果关系,属偶然结合互相发生媒介作用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分别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即“多因一果”。由于其责任承担与共同侵权不同,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行为的过错大小或数行为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久町公司在火灾中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根据中铁公司和法诗图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失产生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分别由中铁公司承担85%、法诗图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关于久町公司因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审法院认为,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结论是在��估人员至现场查勘的基础上,依据资产评估准则,选用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同时结合其因火灾受损程度综合所判定。该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认定久町公司在火灾中受损情况的依据。对于因火灾造成久町公司的租金损失,虽属于间接损失,但考虑到由于物品受烟熏、水渍影响而造成久町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久町公司主张在评估基准日之前的损失并无不当,但在此之后的租金损失属于扩大的损失,中铁公司、法诗图公司不应承担。因久町公司自认法诗图公司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另行提供的房屋供久町公司免费使用,表明法诗图公司对久町公司租金损失进行了间接补偿,故在酌定租金损失时应考虑扣除。原审法院参照309室2015年4月16日至5月20日每日308.54元的租金、物业费标准,久町公司免费使用309室期间享有的租金、物业费损失补偿为22,523.42��。在评估机构确定的租金损失基础上,扣除该笔费用后,中铁公司、法诗图公司应分担的租金损失为7,306.58元。综上,久町公司因火灾产生的财产损失合计为247,446.58元,中铁公司应承担210,329.59元,法诗图公司应承担37,116.99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中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久町公司财产损失210,329.59元;二、法诗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久町公司财产损失37,116.9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47.50元,评估费20,000元,合计33,047.50元,由久町公司负担24,203.81元,由中铁公司负担7,517.14元,法诗图公司负担1,326.55元。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中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在中铁公司与久町公司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且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采用此鉴定结论认定本案事实和损失,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明显错误,不应成为本案认定事实和赔偿标准的依据。久町公司并非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但《鉴定报告》的评估依据中却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鉴定报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评估日距离火灾实际发生已经三个多月,不能排除现场遭到人为破坏,《鉴定报告》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鉴定报告》的评估程序违反相关规定,损坏情况没有记录,亦无具体的估价标准,所作出的评估价值缺乏合理性。3、原审法院关于中铁公司对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火灾系意外事件,根��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笔录,中铁公司对火灾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原审法院仅凭事故发生地点在中铁公司办公区域内,便认定中铁公司对火灾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忽视了中铁公司与火灾发生没有因果联系的事实,直接否定了消防部门的结论,违反法律程序,也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4、中铁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上“多因一果”的相关规定。中铁公司对火灾和损害结果既无故意或过失,也未实施侵权行为。中铁公司作为起火部位房屋的实际使用方,其本身是一个事实状态,并非一种侵权行为,该事实不能与法诗图公司的疏忽管理行为间接结合造成损害结果,法诗图公司的过错足以单独导致侵权结果。综上,中铁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久町公司原审诉请,由久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久町公司答辩称:关于鉴定报告,久町公司虽然有异议,但还是尊重原审判决。原审判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清楚,《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在中铁公司,中铁公司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久町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诗图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久町公司提供一组火灾发生当天拍摄的19张照片,认为该组照片反映了当时久町公司仓库火灾现场的实况,照片上所呈现的雾蒙蒙效果即是火被灭后第一时间的状态。中铁公司经质证,认为照片确实呈现雾蒙蒙的效果,但不能确定照片是否为当天拍摄,应以消防部门拍摄的照片为准。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鉴定人卞洲到本院就其2015年5月出具的评估鉴定报告作出说明:1、评估人接受委托后,通知了久町公司和中铁公司双方的工作人员一起到火灾现场进行清点,有现场照片为证,其中一位青年男性即为中铁公司工作人员。2、评估的价格由房租和羽绒服的损失两部分组成。房租损失确定的依据是久町公司与法诗图公司的租赁合同;对羽绒服损失,是先以干洗方法恢复原状并结合贬损额来确定的,贬损额是结合经市场考查的价格和久町公司所提供的相关合同为依据,再根据现场受损情况和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确定贬损比例。3、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评估规则,只是评估时的大原则,实际评估时参考的是市场价格,且国有资产的评估规则要求较高,评估人是用更高的标准来规范评估过程。中铁公司经质证认为,评估公司提交评估清点现场照片中的那位青年男性是其工作人员,但平均50元左右的羽绒服干洗费用过高,且中铁公司可以负责将可干洗的羽绒服恢复原状,而非赔偿相关费用。久町公司认为,就其了解的干洗公司的价格略高于50元,其他内容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久町公司现主张因火灾导致的经济损失。本案所涉《火灾事故认定书》虽未确认起火原因,但认定了起火位置在中铁公司所租赁使用的地点,原审法院以此确定中铁公司与出租人法诗图公司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无不当。对于经济损失的评估,系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组织相关当事人到现场清点,再经过市场价格调查后出具的专业评估结论。中铁公司认为可由其对受损衣物恢复原状,而不赔付现金。但是,中铁公司并非相关专业机构,并无资质和能力对受损衣物进行恢复原状的工作,若其单方找其他单位进行上述工作,久町公司亦无法接受���综上,中铁公司的上诉意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47.50元,由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刘晶审判长 陈显微审判员 庄龙平审判员 肖光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