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农民。被执行人吴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明其情况属实,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