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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7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彭伟与杭州鼎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杭州鼎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786-1号原告:彭伟,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纪相珍,系原告的妻子。被告:杭州鼎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丰潭路政苑小区东门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美琴。本院在受理原告彭伟诉被告杭州鼎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伟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鼎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彭伟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代理审判员 鲁 琳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