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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77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