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77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