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何金兰与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兰,刘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972号原告:何金兰,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丁治国,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静,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武,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兰诉被告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金兰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武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何金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南幢**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担保人刘某所有的位于红星路**号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担保人何某某所有的位于红星路**号*栋**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担保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期**#房产(肥东县房权证房字第号)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何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武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何金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南幢**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刘某名下的位于红星路**号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何某某名下的位于红星路**号*栋**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五、查封担保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期**#房产(肥东县房权证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杨开德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