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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闫桂芝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83号原告:闫桂芝,女,汉族。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运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桂芝与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桂芝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城隍庙7号楼210室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李凤雷、王真提供其位于宿州市东坪路煤球厂小区0104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闫桂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城隍庙7号楼210室房屋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李凤雷、王真提供其位于宿州市东坪路煤球厂小区0104室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