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杏芳与朱鉴、黄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杏芳,朱鉴,黄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03号原告朱杏芳,女,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鉴,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黄继霞,女,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代理人朱鉴,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杏芬诉被告朱鉴、黄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杏芬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杏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人民币9420元,由原告朱杏芬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