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王明宝与顾隆龙、顾秀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宝,顾隆龙,顾秀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70号原告王明宝,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顾隆龙,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顾秀明,男,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上列原、被告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奚利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