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北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和旭诉被告杨凯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旭,杨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和旭,男,汉族,1995年8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蒋红霞,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系原告之母。被告:杨凯,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原告和旭因与被告杨凯合伙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旭的委托代理人蒋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旭诉称: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李文启是朋友关系,三人共同出资做装饰装修生意,三人共同做了两年生意,本金和利润都由被告杨凯保管,后来原告因为特殊原因退出。2014年7月11日,经原、被告及案外人李文启共同算账后,原告应得本金及分红共计77000元。因当时被告把资金挪作他用无钱给付原告,就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凯偿还原告借款7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和旭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杨凯欠原告和旭本金57100元,欠分红25000元,共计77100元。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和旭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1日,被告杨凯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和旭本金伍万柒仟壹佰圆整,分红贰万伍仟圆整。合计柒万柒仟圆整,2015年6月份先还叁万圆。杨凯2014年7月11日”。被告杨凯出具欠条后,未支付欠款,原告于2015年9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杨凯向原告和旭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被告杨凯未及时还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杨凯支付欠款77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还原告和旭欠款7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杨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人民陪审员 邹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斐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