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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磊与刘金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刘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32-1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刘金刚。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刘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2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金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王磊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怀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