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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撤诉)(2016)桂0722行初8号原告赵志忠,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小江镇环城社区民兴路***号。原告赵志雄,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小江镇环城社区民兴路***号。原告赵志刚,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小江镇环城社区民兴路***号。委托代理人张明喜,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北县小江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浦北县小江镇希望街**号。法定代表人姜东,主任。原告赵志忠、赵志雄、赵志刚诉被告浦北县小江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忠、赵志雄、赵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审判长  梁斯林审判员  阮耀新审判员  陈庭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世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