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撤诉)(2016)桂0722行初8号原告赵志忠,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小江镇环城社区民兴路***号。原告赵志雄,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小江镇环城社区民兴路***号。原告赵志刚,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小江镇环城社区民兴路***号。委托代理人张明喜,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北县小江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浦北县小江镇希望街**号。法定代表人姜东,主任。原告赵志忠、赵志雄、赵志刚诉被告浦北县小江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忠、赵志雄、赵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审判长 梁斯林审判员 阮耀新审判员 陈庭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世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