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9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冉炳权,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霖、杨龙海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冉炳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在浙江省杭州市务工时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5年2月23日生育长女何某。2007年7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20日生育次女何雅灵。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打架,致其无法共同生活。2010年4月,原告王某某离家外出,从此双方失去联系,现分居生活达5年之久,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各抚养一个。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王某某与何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务工时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5年2月23日生育长女何某。2007年7月9日,双方自愿到丰都县包鸾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2月20日生育次女何雅灵。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曾发生过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2月,经其亲朋、好友劝解,何某某到王某某娘家将其接回一起共同生活。后双方独自离家外出务工。现何某某下落不明,双方已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原告王某某未能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林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秋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