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22号原告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赵长林,总经理。被告吕春梅,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姜林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