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包万霞与程贤凤、胡运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万霞,程贤凤,胡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包万霞,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被执行人:程贤凤,女,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胡运海,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包万霞与被执行人程贤凤、胡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贤凤、胡运海名下的银行存款15479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