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罗建弯、吕天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弯,吕天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6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弯,男,1978年2月10日生,壮族,居民,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吕天会,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执行人罗建弯与被执行人吕天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21290元。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桂1226执6号。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121290元给付申请人。权利人的主张得以全部实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俊权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