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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王玉英、王澄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王玉英,王澄华,王韬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85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责人李勤。被执行人王玉英。被执行人王澄华。被执行人王韬哲。法定代理人周麟。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玉英、王澄华、王韬哲应在继承被继承人王宏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王宏欠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玉英、王澄华、王韬哲未能按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可申请拍卖或变卖被继承人王宏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春风佳苑1幢1单元301室房产及地下44号车库,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上述房产。2016年2月2日,买受人兰江平(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5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玉英、王澄华、王韬哲的被继承人王宏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春风佳苑1幢1单元301室(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国用(2012)第5633号)房产及地下44号车库,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兰江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兰江平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付巍巍执 行 员 蓝天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蓝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