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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学梅与衡殿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255号原告吴某。被告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