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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家准与张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家准,张红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986号原告常家准,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红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家准与被告张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家准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家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家准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