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家准与张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家准,张红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986号原告常家准,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红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家准与被告张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家准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家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家准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