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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申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姚祖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来凤县卓鑫电子有限公司,姚祖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申字第0009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来凤县卓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进、林春海,特别授权,均系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姚祖祥,水电工人。再审申请人卓鑫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卓鑫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仅凭姚祖祥提供的一张借条,而没有其他付款凭证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故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姚祖祥提供的借条存在多出疑点,真伪不明,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追加柳春作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偿还的借款本金计算错误,在借款时姚祖祥即已在本金中扣除了应支付的利息,则实际借款本金应为88080元。综上所述,卓鑫电子有限公司请求再审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风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姚祖祥答辩称:卓鑫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无法无据,柳春任职期间代表公司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公章,应认定为公司行为;即使借条真伪不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应由卓鑫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姚祖祥与卓鑫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卓鑫电子有限公司应无条件偿还借款,请求依法驳回卓鑫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再审审查查明,来凤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董红兵诉被告来凤县卓鑫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柳春,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月11日,湖北省黄梅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原系卓鑫电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卓鑫电子公司的日常事务,公司公章由其保管。另查明,柳春在原审诉讼中即已下落不明。借款关系发生时,姚祖祥系卓鑫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其余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如何定性、借款本金应如何确定。现分别评判如下:第一、关于借款的性质问题。借款关系发生时,柳春是卓鑫电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卓鑫电子有限公司的日常事务,并管理公章,姚祖祥当时作为卓鑫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熟知上述事实。因此,柳春作为时任总经理在借条上加盖“卓鑫电子有限公司”的公章行为,让姚祖祥有正当理由相信柳春的借款行为代表了公司,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柳春借款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卓鑫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除非卓鑫电子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姚祖祥明知借款为柳春私人所借,如果明知,则姚祖祥与柳春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卓鑫电子有限公司则不应承担责任。但无论是在原审中还是申请再审中,卓鑫电子有限公司均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姚祖祥明知借款为柳春私人所借。因此,柳春以公司名义向姚祖祥借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卓鑫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第二、关于借款本金如何确定的问题。卓鑫电子有限公司向姚祖祥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姚祖祥人民币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22日,利息按月息4分计算(计3600元),利息款已付。经手人柳春”。从书证看,借款时确实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但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才施行,本案作出判决时间是2015年6月16日,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如何计算本金予以规定,本案不能适用该规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卓鑫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来凤县卓鑫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琦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