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井宝与灌云县圩丰镇大兴南村民委员会、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井宝,灌云县圩丰镇大兴南村民委员会,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善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吴井宝,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王余龙,江苏省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云县圩丰镇大兴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庆宝,该委员会主任。被告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靳军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孔善标,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李华成、严立山,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井宝与被告灌云县圩丰镇大兴南村民委员会、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善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井宝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井宝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井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吴井宝负担。审 判 长  陶亚明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人民陪审员  李英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