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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广东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广东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尹志勤,陆建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70号。负责人堵泽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晨,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海华,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该行职员,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村。法定代表人尹志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西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尹国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尹志勤,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陆建娟,女,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被告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广东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尹志勤、陆建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招商银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招商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招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3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03127元,由招商银行负担。审 判 长  陶 玉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剑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