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平舆县国土局申请执行谢培华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满启,平舆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小华,平舆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谢培华,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国土监字(2015)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平舆县国土局以与我院工作人员存在沟通失误,立错案号为由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局可持平国土监字(2015)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