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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曾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308号原告曾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杨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祖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