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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行终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于凯轮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终00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凯轮,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于明全,男,系原告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赵跃,男,系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迟莉荣,女,系该支队法律顾问。上诉人于凯轮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东审判员  张振岭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