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裕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劳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xx,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劳xx。委托代理人孟祥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xx,职业不详。原告劳xx与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xx诉称,原、被告经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因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打,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金xx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4月27日在望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富裕县富裕镇林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外出务工两年以上,无法联系,不知其下落。本院认为,二份证据能证实原、被告于2006年4月27日在望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被告外出务工两年以上,无法联系,不知其下落的事实。被告金xx未提供证据,未出庭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6年4月27日,原、被告在望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二人生有一女儿金子然(2006年2月26日出生),现年10岁,被告金xx外出务工两年以上,无法联系,不知其下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被告金xx外出务工两年以上,无法联系,不知其下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劳xx要求与其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劳xx与被告金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丽审 判 员  夏保贵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明莉 更多数据: